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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 办法 通知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28日印发
县政府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
 
为做好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规范公开行为,确保政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苏办发〔2008〕1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予以公开作出的审查结论或者提出的处理意见。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三、县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办公室主任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副主任具体负责,秘书科会同相关科室具体实施。
四、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人员必须经过县保密局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资格,并经办公室正式授权后履行保密审查职责。审查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审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提出相关信息能否公开的建议,及时登录县政府及办公室的相关网站、网页检查,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秘书科负责制定县政府办公室涉密事项一览表,并作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办公室保密审查人员进行复审,经办公室分管保密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后,提交办公室主任审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具体程序如下:
(一)初审。各科室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同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并由科室负责人对制作信息的公开属性提出初审意见,对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该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复审。办公室保密审查人员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进行复审。
(三)审核。办公室分管保密工作的副主任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
(四)审定。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办公室主任对公开属性作出最终审定意见。对不能确定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七、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不宜公开的其他内部信息。
八、不同科室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初审并对公开属性提出建议,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后送审。
九、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相关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予以公开。
十、拟公开超过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应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一、督查科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职责、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办公室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