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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区分:
(一)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主管领导承担次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执行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或者命令,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执行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或者命令,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具体工作人员承担责任。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视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编制、公布或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形成或者变更的政府信息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
(四)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五)未及时向县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指定查阅点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对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视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答复申请人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机关予以更正,应该更正而不予更正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视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未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
(三)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发布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本细则第六、七、八条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三)调查核实后,情况属实的,依本细则进行责任追究;情况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有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对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参照本细则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东海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