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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东海县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确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组织协调制作、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内部机构共同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便民和分级受理原则。
第五条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应当立即登记备案。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受理信息公开书面申请:
(一)现场受理。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依申请公开现场受理地点。现场受理的申请应当即时登记备案,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二)网上受理。各行政机关及时登录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管理系统(http://61.132.0.111:9080/govdiropen),查阅处理网上申请并登记备案。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管理系统时间为准。
(三)信函、传真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接收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登记备案,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申请时间以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行政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东海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中国·东海”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sdh.gov.cn)上下载电子版本。
(一)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登陆“中国·东海”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入“依申请公开”页面,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选定相应的受理机构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
(二) 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东海县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无效,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一年后仍未能确定有效的联系方式的,作为无效申请处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的申请,应当作出下列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并在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依法提供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二)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有关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获取;
(三)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以及依申请工作流程编入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县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依法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东海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