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9321677/2018-1428152 | 信息分类(主题/组配/体裁): | 水利、水务/政府文件/通知 |
发布机构: | 李埝林场 | 发文日期: | 2018-06-20 |
文号: | 李林发〔2018〕75号 | 关键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李埝林场农村自来水管理办法》的 通 知 | ||
概述: | 《李埝林场农村自来水管理办法》已经场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各村、各有关单位:
《李埝林场农村自来水管理办法》已经场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营江苏省东海李埝林场
李埝林场农村自来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场农村自来水管理工作,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水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遵照《东海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供水(自来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各村、各单位应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农村自来水工程管理及饮用水安全纳入李埝林场绩效考核内容,场农村供水分公司负责农村供水经营。李埝林场成立农村自来水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农村自来水工作的监管,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来水管理的有关工作,行使政府监管职能;各行政村要成立村级供水管理机构,负责水费收取、上缴等工作,受场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的监管。
第三条 凡在本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自来水业务或农村自来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农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农村供水水源、工程保护及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我场农村自来水实行县区域供水,由县农村供水有限公司统一提供成品水,在李埝乡设立增压站,自来水增压泵站外围
第三章 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
第五条 因用水户需用自来水或者需增加自来水用水量的新装、改装户,实行先申请,先交费,后安装的办法,用水户需提前向场农村供水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实地勘查并审查批准后,再足额缴纳入户费,然后由场农村供水分公司安排施工,施工费用由申请用水户承担。
第六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四章 农村自来水经营
第七条 行政村自来水管理机构必须在场农村自来水管理办公室监管下,从事农村自来水经营和管理活动。场农村自来水管理办公室与行政村自来水管理机构签订供用水协议。场农村供水分公司以村为单位收取各行政村总表费用,村自来水管理机构收费到户。
第八条 农村自来水原则上实行24小时供水,特殊情况下,限时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报请场农村供水分公司同意,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用户;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场农村供水分公司。农村自来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九条 农村自来水是一种特殊商品,场农村供水分公司应为用户安装计量准确、质量合格的水表,用户应按时足额交纳水费。
第十条 农村自来水按月抄表,按双月收费,对“水价、水量、水费”实行村内公示制度。坚持基本水量消费制度。为保证供水企业长期正常运营,实行按水嘴每月基本水量制度,即不足
第十一条 自来水价格定价原则、收费标准及管理:
(一)以实际合理成本为依据,力求保本运行;
(二)考虑用户承受能力,鼓励节约用水;
(三)体现公平负担,有利于农村供水事业进一步发展;
(四)本场范围内自来水实行“一价制”。即:自来水水费的征收价格由县物价局核定,村自来水管理机构按核定价格(目前为2.70元/方)收取到户;工业、服务业、建筑业等非居民用水按核定价格(3.20元/方)收取,由场农村供水分公司收取,水价如有调整,由场农村供水分公司及时通知到村级自来水管理机构做出相应调整。
(五)每个村自来水管理机构每年预交场自来水管理办公室备用金,2000人以上村预交5000元,2000人以下村预交4000元;备用金平时作为预存水费不得支取,当村自来水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不交其应缴费用的,场自来水管理办公室有权动用该备用金支付其应承担的费用。
(六)用水户应在规定的日期内缴清用水水费,全乡农村用户统一到村级自来水管理机构指定地点缴纳,用水户逾期不交纳水费每拖欠一天按欠费的5‰收取滞纳金;村自来水管理机构按村总表方量统一到场农村供水分公司足额缴纳,不得拖欠,若不能按时足额上缴水费,将按规定采取停水措施,并保留诉讼权利。
第十二条 加强供用水管理,供用水双方都要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五章 农村自来水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自来水设施包括农村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从场计量设施至各行政村计量设施(村总表)之间的自来水管道和设施(含村总表、表井、闸阀及闸阀井)产权归场农村供水分公司所有,由场农村供水分公司负责维护和管理,村总表以下至农户水表之间的自来水管道和设施由村级自来水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和管理。农户水表(含户表)以后的自来水管道及其设施属农户自有财产,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维护和管理。用户因迁移等原因需过户或停止用水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并报场农村供水分公司备案,否则,发生的费用仍由原用户负担。用水户更改名称,应及时报场农村供水分公司。
第十四条 农村自来水主管网两侧各
第十五条 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农村公共自来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应当征得乡农村供水分公司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恢复工程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农村公共用水。盗用农村公共用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下列非法手段,盗用农村公共用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农村公共自来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取水的;
(二)绕越农村公共用水单位结算水表取水的;
(三)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单位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四)私装、改装、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五)私自购买、更换水表,造成水方漏记或水量损失的;
(六)除消防需要外,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的;
(七)其它影响正常计量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公称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第十七条 公民有维护农村公共自来水设施的义务,发现农村公共自来水设施损坏、漏水者,应及时拨打维修或监督电话报告供水单位。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实施检查、抢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村级自来水管理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向场供水分公司按时足额上缴水费。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场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对当事人(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的;
(二)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的;
(三)绕越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单位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的;
(五)私装、改装、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
常计量的;
第七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破坏农村供水设施及盗用自来水行为进行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村要切实加强自来水管理工作,确保村级维护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管道良好运行,供水正常,场农村自来水管理办公室负责考核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李埝林场农村自来水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李埝林场自来水处罚标准
序号 |
处罚项目 |
处罚标准 |
1 |
擅自在农村公共自来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 |
对单位处以3000—20000元罚款,并承担维修费用;对个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承担维修费用。 |
2 |
绕越农村公共用水单位结算水表取水的 |
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 |
3 |
拆除、伪造、开启结算水表防盗装置取水的 |
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 |
4 |
改装、损坏结算水表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取水的 |
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 |
5 |
私自购买、更换水表,造成水方漏记或水量损失的 |
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公称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再处以800元罚款,并承担更换合格水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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